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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喝酒死亡,6名同饮者被判陪17万

    信息发布者:舒符义
    2019-08-10 21:14:07   转载
    劝酒需谨慎,

    望君莫贪杯。
    一起因贵定法院冻结六位被执行人
    微信余额的执行案,
    爆出一段因相聚饮酒后一方死亡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聚餐上醉得不省人事
    第二天发现人已死亡


    2018年6月25日,王某邀约罗某国一起到龙里县洗马镇平村长寨的兰某虎家中聚餐。在兰某虎组织下,席上8人喝酒,聚餐持续到当晚23时许,罗某国因大量饮酒醉得不省人事。


    次日零时,同桌吃饭的王某和杨某春提出返回贵定,其余参与饭局人员在明知杨某春 ( 另案处理 ) 系酒驾的情况下,不仅没有进行劝阻,反而任由杨某春开车将醉酒的罗某国载回贵定。


    杨某春到达目的地后在尝试叫不醒罗某国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送医救治,而是独自离去,直至天亮时发现罗某国死亡。经贵定县公安局认定:罗某国系醉酒后呕吐物阻塞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死者家属将同桌6人告上法庭


    事后,死者罗某国的家属以原告身份将当晚在场的其余6人告上法庭,认为6名被告未尽到共同饮酒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劝阻义务,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罗某国醉酒后生命健康存在一定危险的情况下没有对其进行妥善安置,也未事先通知罗某国的家属对其进行看护和照顾,最终导致发生罗某国死亡的严重后果。


    2018年10月30日,贵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六被告向原告给付赔偿款178630.1元 ( 王某、杨某春、兰某虎、王某元各支付赔偿款35726.02元,兰某某、兰某付各支付赔偿款17863.01元 ) 。


    六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今年6月18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被告人拒绝支付17万赔偿款
    法院冻结6人微信支付


    今年7月16日,原告向贵定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执行系统网络查询,发现六位被执行人微信均有几百元不等的余额后,于7月17日通过执行系统将六位被执行人微信余额进行冻结。冻结微信支付将对被执行人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在得知无法使用微信支付后,本案六位被执行人分别于7月18日、19日主动到法院联系承办法官,并签收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7月19日当天,承办法官现场约谈双方当事人,对六位被执行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并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能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一一告知在场各位被执行人。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被执行人王某、杨某春、兰某虎、王某元各自向申请人给付赔偿款35726.02元及案件受理费1043.2元,兰某某、兰某付各支付赔偿款17863.01元及案件受理费521.6元,六位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25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月22日,六位被执行人均主动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月24日本案圆满执行完毕。


    原本的开心的饭局和聚会,
    却因为这样的意外变成了痛苦的回忆。
    这件事告诫大家:
    在聚会的时候酒虽可以调节气氛,
    但是不但不能劝酒,
    还要及时制止过量饮酒!



    要知道,一旦出现意外,
    大家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人一向待人热情,喝酒豪爽。

    可是,过量饮酒、劝人饮酒仅仅是热情吗?

    很多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说明:
    这样的热情,是极其危险的,
    甚至可能会“杀人”!!!

    这些案例警醒每一个人!

    遵义一村民吃“庖汤肉”喝酒身亡,同桌8人被索赔42万元!


    2018年12月26日,当天,凤冈县永安镇村民孙某,受好友邀请参加吃“庖汤肉”,席间与陈某等人一同饮酒。喝完酒后,其家属发现孙某情况异常,神志不清,于是立即送往永安镇卫生院。因病情严重,孙某被转至凤冈县医院,但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参与喝酒的8名同桌共同赔偿死者家属42万元。


    六盘水男子酒后回家路上摔死,
    酒友赔了11万!


    2016年2月15日,家住六盘水城区的张某电话邀约了尹某、李某等人一同饮酒。当晚,尹某等会喝酒的14人同坐一桌,总计喝了约6斤白酒,其中尹某喝了约4两。散场后,由于人员较多,张某并未注意到自己带来的朋友离去的情况。不料,当晚尹某并未回到家中,他醉酒后坠落到水沟中伤及头部造成死亡。事后,参与喝酒者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1.6万元。


    贵州兴仁战友聚餐饮酒死亡,
    同饮四人自愿补偿!


    2015年10月,唐某、王某、李某、任某、付某是多年战友,再相见,五人邀约一同到餐馆吃晚饭及饮酒。23时左右,王某与唐某一同打车前往被告王某家中,0时许,王某之妻发现坐在沙发上看电视的唐某呈侧躺姿势,且呼吸急促,医护人员到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妻子遂将王某、李某、任某、付某诉至法院,四名战友自愿补偿原告42400元。


    贵阳租客朋友喝醉坠楼身亡,
    家属索赔62万元!


    2015年1月,贵阳的小龙,在家中饮酒后,突然接到了好友小勇的电话,邀请他到位于金鸭加油站附近的出租屋内过生日。推杯换盏后,醉酒的小龙到厕所方便,一不小心失足,竟然翻过厕所的窗台从四楼掉下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人觉得是因为出租房窗台护栏太矮了,才掉了下来,便把小勇及出租屋房东告上了法院,索赔62万余元。


    看完新闻,
    多彩妹在惋惜的同时,
    也感受到一种恐惧:
    这些事就隐藏在我们的生活中,
    而大多数人在当下几乎
    只感受得到一饮而尽的畅快,
    完全不清楚“火拼”酒量、
    劝人饮酒可能产生的可怕后果,
    以及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五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参加宴请中,
    如果饮酒出事,
    有五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
    劝酒致饮酒人伤亡,
    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是否有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劝酒人应当对饮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给予饮酒人必要劝阻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饮酒人伤亡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主要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比例约为60-70%。组织者、同饮者、劝酒者承担次要责任,为30-40%。
    2
    劝未成年人饮酒导致严重后果的,
    又该承担怎么样的责任?

    劝未成年人饮酒,分两种情况:如果饮酒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上,18岁以下),由此导致的后果,劝酒者承担次要或同等责任。如果饮酒者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劝酒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3
    如果对方原来就患有疾病,
    酒后诱发身亡的,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道理同上,劝酒者承担次要责任。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加深,需承担同等责任。



    4
    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的,
    劝酒人和同饮者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如何才算尽到“劝阻义务”?

    如果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仍然承担次要责任。尽到“劝阻义务”,例如明知对方要开车,就不能默许对方饮酒;明知对方喝了酒,就要阻止对方不开车,找代驾或送其回家直至交付其同住家属。



    5
    没有把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把对方送到小区门口,
    在上楼过程中摔伤,各方又如何承担责任?

    劝酒者应当承担妥善安置和救助醉酒者的义务;如果撒手不管,则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酒桌上,量力而为才是最聪明的做法!
    小酌或许怡情,
    但豪饮一定伤身!
    更也再别说下面这种傻话:



    ……


    酒这东西,
    喝了本身也没什么好处。


    多彩妹身边也不乏劝酒人,
    尤其是喜欢说“不给面子”的劝酒人,
    他一定不知道医药费比面子贵!


    小伙伴一定注意:

    喝酒助兴虽好,
    但不可贪杯,不要任性劝酒,
    更不要酒后驾驶!!!


    转发!


    给身边的酒友们都看看吧~
    切记!切记!


    来源:贵定县人民法 多彩贵州网微信
    编辑:章 瑶
    编审:安轶伦
    审签:王幸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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