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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穗一会计贪污两百多万元,被判六年

    信息发布者:舒符义
    2019-12-22 21:18:50   转载
    12月19日上午,由三穗县人民法院院长季立松担任审判长组成的合议庭,在该院科技法庭对三穗县水务局原会计潘某芹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公开审判,当庭判决被告人潘某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潘某芹所获赃款人民币2492170.33元,扣除已退缴的1051188.93元,剩余1440981.40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监察委及相关各部门各单位、被告人家属共100余名到场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芹在2012年11月至2017年11月担任三穗县水务局会计期间,利用其经手造册、发放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退休人员工资、遗属补贴、虚增工资总额、重复报销死亡抚恤金等方式,骗取国家资金1200058.66元,非法占为已有。同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在职人员公积金、单位死亡职工抚恤金等归个人使用,金额达1292111.67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退回赃款1051188.93元。被告人潘某芹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按照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依次有序进行,当庭对案件证据作了举证、质证和认证,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应有的权利,又体现了庭审的公平、公开、公正。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等手段,骗取国家资金1200058.66元,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292111.67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庭审中当庭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当庭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潘某芹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点评:
    一个国家、腐败不除,无以立本;一个政党,腐败不除,无以立威;一个政府,腐败不除,无以立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管什么人、什么职位,只要触犯了法律,必须受到严惩。
    通过被告人潘某芹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广大党员干部应当受到警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大力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而本案被告人潘某芹却在十八大后胆大妄为、顶风作案,为了一已私欲,不择手段、一次次大肆贪污、挪用公款,涉案数额巨大,触目惊心,最终走上了犯罪深渊。面对判决,被告人潘某芹才想到自己将身陷囹圄,失声痛哭,方知“君子爱财需取之有道"。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务便利,采取非法手段换取得的金钱和财富,最终带来的不是快乐,而是枷锁,不仅害了自己,而且害了家庭,造成今天的后果完成是自己咎由自取。
    以案为鉴,希望全县广大党员干部从被告人潘某芹有反面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来源:三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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